文档介绍:安徽省城镇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 2011-2015 年) 第一章总则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指导和统筹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依据相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一、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 24号); 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 10号); 3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 〕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号); 5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 〕 258 号); 6 、建设部等九部门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 2007 〕第 162 号)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09 〕 295 号);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 〕 87号); 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 2010 〕 91号); 10、《安徽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 2007 〕 106 号); 11、《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2004-2020 年)》; 12、《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2006-2020 年)》; 13、《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 号); 14、《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 2010 〕 60号); 15、《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 2011 〕 17 号) ; 16、《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 号)。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改善民生, 因地制宜, 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 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逐步形成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三、基本原则(一)目标合理,标准适度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 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 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 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 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从实际出发,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 采取不同措施, 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注意做好与房地产业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协调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 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措施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统筹考虑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和改造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 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四)政府主导,创新机制坚持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结构、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四、住房保障类别住房保障主要分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实物保障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通常将二者合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 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等。五、规划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本规划限于全省城镇范围内,规划实施期限为 2011 年-2015 年。规划期和规划实施范围内, 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和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六、规划构成本规划包括规划正文、规划主要指标、规划编制说明。第二章住房保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住房保障现状“十一五”以来,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 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十一五”时期, 各级政府始终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加快了廉租住房(含实物和租金补贴)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