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否认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
一、如何否认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
由于工程项目部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故其必须得到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工程项目部以其名义(加盖项目部的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是否得到施工企业的授权或者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确定。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二、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常见的问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三、建筑工程分包责任
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