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办发[ 2007 ] 111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副校级以上校领导、教授和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软席与软卧、轮船二等舱(不含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二)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出差目的地在 1000 公里以上的) 或出差任务紧急的, 经学校总会计师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四)教职工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的不受级别限制, 可在其项目经费中列支。(五)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允许乘坐火车硬席、硬卧、轮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六)学生实习、调研只能报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不允许乘坐飞机。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早 7 时乘车 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 1 份) 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可住单人标准间,住宿费限额为每人每天 300 元。(二)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 150 元。(三) 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人员为单数, 或异性人员出差的, 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以每天 300 元住宿费予以报销。第十条如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 按会议标准予以报销。第十一条出差目的地为县级市或县城以下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按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的 80 %为上限额控制。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第十三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二) 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三)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四)超过出差任务的逾期天数。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