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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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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pdf

上传人:流金岁月 2021/10/19 文件大小:6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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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制度)随州市建筑市
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
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
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省建设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单位(建筑市
场管理、装饰市场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施工图审查、招标
投标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建筑节能管理等)
于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
记录、发布、储存、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于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和工程
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检测实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
应等企业或单位(含外地进随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
业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
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
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制订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
办法和制度,建立全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发布平台,对
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
布、储存、上报,且审核、汇总、发布各区、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委属各执法监督单位报送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
信行为记录,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
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
和信息发布平台,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
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且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委属各执法监督单位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
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汇总、储存,且及时
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采集、
检查、记录、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
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
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
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
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属各执法监督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
系,把对建筑市场主体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
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汇总,形成基础性信用信
息且及时发布,为信用评价、建筑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记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
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
内容:
(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含县级)之上政府
有关表彰奖励;
(二)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之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之
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能够记录的有关企业及从
业人员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
内容:
(壹)违反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
工资)的行为;
(五)以商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
为;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认
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随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
准》(详见附件)认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参照该标准
认定。
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应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