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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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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doc

上传人:Dday 2021/10/1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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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大如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必须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坚持集体监督的原则,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坚持公开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或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主要包括:
  1、审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不合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销。
  2、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汇报,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3、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决算。
  4、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
  5、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人大及其常委会组***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7、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某一重大问题依法组织调查、提出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8、罢免和撤职,对违法乱纪而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令其去职。
  这些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的监督方式和做法。
  如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建立代表接待日和人民群众接待日等,值得认真研究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不懈努力,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法律已规定的监督方式和手段以及实践中新创造的监督方式和做法,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健全机制、增强效果,努力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