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合同协议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
。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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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