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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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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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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总  则
为加强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指除由总公司批准,并授权分(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外,包括实****生、临时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应坚持“因岗定员,控制数量,择优聘用,依规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现岗位空缺时,一般由分(子)公司在全系统正式用工人员范围内调度,无人员调整时,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方可聘用。
聘用条件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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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熟悉本岗位工作内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身体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审批程序
凡需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单位,由分(子)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申报审核,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用工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人员不足的,分(子)公司必须向总公司提出新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请示,经公司办公会议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能使用。
 
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发放。
对非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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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将工资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发放。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建立,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或代扣。
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须与非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由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岗位职责要求;
  (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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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用工单位因政策调整及其它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