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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业务技能第二篇第四单元重点整理
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业务技能第二篇第四单元重点整理
本单元旨在让学****者掌握手册数据统计与剩余保税货物的处理的作业方法;了解报核数据申报、查询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的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法。学****者应该掌握4点:(1)能利用数据统计方法进行手册数据统计;利用数据核算公式计算耗用原料、剩余料件的数量; (2)能参与虚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的处理; (3)能通过QP系统的无纸化手册功能模块进行报核; (4)在应对保税加工合同报核相关案例时,能正确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完成案例的分析判断与实际处理。
一、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报核的基本规范
摘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第三十二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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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第三十五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