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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信息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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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
(一)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四)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
第十二条 加气站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加气站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三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维修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维修企业备案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含整车和改装车)的专用装置应当由原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企业或者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定点改装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气瓶安装许可;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四)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