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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平安标准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注:企业应划规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上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展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展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平安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平安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根本要求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开工具等动火器具平安程序,保证平安可靠。
动火作业应由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前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展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撤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惊醒动火作业时,设备内部进展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展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 时进展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展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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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前方可离开。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那么上制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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