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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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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安康开展,建立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物业效劳收费机制,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黑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效劳按等级收费。我市物业效劳共分五个等级,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制定,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指住宅非小区〕。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按物业效劳等级标准核定。
五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四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三级基准价为:月/;
二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一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浮动幅度为10%〔详细内容见附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和住宅非小区效劳工程内容按?黑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效劳内容、工程对应,并按等级实行“菜单式〞收费。物业公司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中具体约定物业效劳等级、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效劳收费标准等。制止物业效劳企业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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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物业效劳工程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建立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效劳要求,选择效劳工程、效劳登记并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拟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效劳合同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费,房改售房以实际建筑面积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按月/平方米、季/平方米、半年/平方米、一年/平方米 计收物业效劳费,具体收费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效劳费。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展公示。
物业效劳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监视举报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