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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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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70306( 颁布时间) 20070401( 实施时间)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68号( 文号)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 2007 年2月7 日市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4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七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 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按规定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第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条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业务资格, 经审查批准, 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 方可在其等级资格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自认定之日起 15 日内通报市发改部门。第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