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小知识 1 【法律小知识】陪审团 Jury 陪审团陪审团为法院中, 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 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 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 verdict , 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 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如果陪审团所认定判决不合乎常理, 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 法官得依一造之声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 英美法上称为 JNOV )。由柳洪平创建词条。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 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 以权力制约权力, 保障公民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 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 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 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 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 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 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 以制约权力行使者, 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 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三权相互制约。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在三权中, 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一旦出现权力失控, 后果不堪没想。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 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 人民不能更多地直接参与立法、行政权的行使, 但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陪审团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职业法官分享了司法权, 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 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 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 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权力所有者直接行使权力,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实现了统一,相对其他权力行使者来说, 他们是最不容易滥用权力和***的。他们分享司法权, 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 是权力制约权力。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 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另一方面美国认为陪审团保障公民自由不仅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 而且陪审团审理是公民的权利, 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来实现。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后, 进一步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等思想的影响, 使得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新的意义, 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对抗王权和势力集团的武器, 而且成为民主的形式之一, 它作为民间法律组织与另一民间法律组织——律师职业团体是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是产生权利、公正及合理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前提。因此, 1776 年的《独立宣言》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控诉中,就指责英王在许多案件里剥夺殖民地人了使之不能享受陪审团办法的利益。 2 【法律小知识】陪审团 Jury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要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 作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而被写入美国 1787 年宪法,陪审团制度成为宪法上的权利( 1975 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陪审团不是宪法上的权利) 。因此,公民可以沿引宪法上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理,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 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而英国则没有明确将陪审团审判作为权利赋予公民,相反, 1933 年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陪审团的案件外, 其他的案件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英国法官法官德夫林勋爵称赞说:“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 ,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潘恩赞扬说: “在这里居于至高地位的陪审委员团就是一个共和国, 一个从人民当中选举出来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