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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相惜 2021/10/2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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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标准建立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标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迁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立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立工程应符合已公布的专业技术标准根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所有建立工程规划报建手续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如遇特殊情况应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竞争机制,要求设计单位资质必须为甲级,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承当各类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时,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规划及建筑方案成果报批时,“规划条件〞作为附件。
第七条 各类建立工程应编制建立工程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绘制准确反映拟建工程四邻关系的实测现状图,并绘制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保证符合消防要求及受其影响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所报文本及资料包括:彩色总平面图、鸟瞰图、***图、人视图、建筑夜景、色彩方案、单体立面效果图〔正、侧、背立面〕、绿地系统规划总平面图,同时报CAD格式总平面规划图、立面图、剖面图,停车场〔库〕布置图;以上资料报建时必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方案中必须标明建筑外装饰材料的材质、施工方法及标准色号。重点工程同时报建筑模型。
第八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防止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根底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表达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用地未到达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立:
1、住宅为5000㎡〔亩〕;
2、公共建筑为2000㎡〔3亩〕。
建立用地未到达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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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接土地已经按规划要求完成建立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相邻地块已开发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建筑统一考虑,按照北纬40°01’做日照分析〔进展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立部或国家技术监视局的科技成果评估〕,按照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保证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不降低原批准的日照标准。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按照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
3、建筑遮挡本工程建立用地以外住宅建筑时,建筑间距必须同时满足日照标准及表10-1的要求。
4、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消防外,还应满足表10-1的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米〕
表10-1
建筑类别
 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