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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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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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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厦门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可清
  2021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假设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视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依据本方法规定和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收取或者代为收取以下费用的行为:
㈠物业公共效劳费、停车位(库)物业效劳费;
㈡机动车停放效劳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㈢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㈣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效劳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老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那么。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立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并承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物业公共效劳费管理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平安防范协助等效劳,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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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住宅不包括别墅、低层住宅。
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立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那么,制订本市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效劳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立主管部门每2年对公布的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效劳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展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住宅预售前,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效劳费政府指导价,确定预售住宅工程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的住宅工程,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应当保持根本一致。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体收费形式由物业效劳合同约定。
前款所称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公共效劳费,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公共效劳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的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的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的本钱主要由以下工程构成:
㈠物业效劳人员工资,按照规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