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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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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条例
一、留用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临床医疗和医技工作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返聘:
1,正在承担重要的医疗、科研和教学工作(如重点专科、科研项目、带教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会对业务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3、科室内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或技术力量薄弱,确系岗位急需的。
4、在技术上起到把关作用,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的。
二、办理程序与期限:
1、本人填写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返聘的理由、符合的条件、拟返聘的岗位,交拟返聘科室的负责人。
2、科室负责人召集科内有关人员(如护士长、技术骨干等)讨论,就其是否返聘、拟返聘的岗位形成初步意见后上报医教部。
3、医教部将个人申请及科室意见提交医院学术技术委员会和院办公会讨论。两会投票表决,如同意票均未能超过半数者即为否决;均超过半数者即可确定返聘;一会未超过半数者则由院长会议表决。获准返聘后由其本人到医院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4、对于单人科室和其他特殊情况,医教部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向医院学术技术委员会和院办公会提交返聘意见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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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返聘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如需继续返聘,由科室负责人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将名单上报医教部,程序同前。
三、返聘人员的职责、义务和待遇:
1、返聘人员的职责、义务与本院在职职工相同,必须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并接受科室和医院的考核。
2、返聘人员享受:⑴国家规定的退休工资福利;⑵医院规定的在职职工的福利;⑶科室奖金;⑷业务考核补贴;⑸定额补贴(按每周五个半工作日计算,副高级职称1000元/月,高级职称1200元/月;上半班者减半;其他形式者则按比例折算)。
3、返聘人员不得介绍本院病人到外院查治。外出会诊必须经科室同意并到医教部审批。如有违规,医院立即终止其返聘。
4、返聘人员如不能正常上班,或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生医德医风问题,医院立即终止其返聘。
5、受聘到外单位的离(退)人员,其各种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