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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
第二条 (构成)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 提供公共 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 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 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 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 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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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 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 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 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 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 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 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 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 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 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 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 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 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 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
第六条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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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 (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 称” 。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第七条 (域名) 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 。 ,其中 xxx 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其中 xx 为各区 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基本内容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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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本内容和功能)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 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 上实现“一办到底” ;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 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