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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侦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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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侦查.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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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一部分侦查第一节侦查概述一、含义: 法定侦查机关(公、检)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特征:侦查主体、内容特定性;侦查活动合法;侦查程序性质的双重性—行政/ 司法程序。二、任务与意义三、原则: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遵守法制;保守秘密;比例。第二节侦查行为( 专门调查活动)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 讯问主体:公、检的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 2. 讯问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新增)。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新增)。 4. 讯问的步骤和方法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③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新增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 保持完整性。——新增第 121 条——何种证据? 职务犯罪中录音录像⑤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一案多犯分别讯问。⑥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 侦查中,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 询问地点——第 122 条新增部分内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可以在现场进行, 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 个别进行原则与如实作证原则。①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③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第 270 条 4. 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适用询问被害人程序。三、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实地勘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