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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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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摘要职务犯罪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老话题, 随着经济发展,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起来。本文拟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展开论述,试找到此类犯罪的根源并提出预防对策。一、相关概念的辨析(一)司法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 94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该概念, 学术界与实务界由于所持的角度不一样, 对概念一直有分歧, 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公务说、身份说、混合说。公务说认为:“无论行为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只要他的行为属于公务, 就应该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体具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反之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混合说认为:“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本文倾向于同意公务说的观点, 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 只需要行为人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并没有提到, 行为人是否需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 本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二)职务犯罪对于职务犯罪的内涵,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 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由于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该内涵,也有不同的见解。第一种: 认为职务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第二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掌握国家公职权力的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 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 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三种: 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综上,本文认为职务犯罪应当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 违反法律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一)涉及罪名的特定性从刑法分则看,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由司法工作人员, 其所实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 分别是***、受贿、徇私、徇情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逼取证言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犯罪, 过失导致在押人犯脱逃罪,枉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等。(二)发案率高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 各年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变化不大: 2009 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2670 人, 2010 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2723 人, 2011 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2524 人, 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 2395 人。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量并不是逐年减少的, 也不是逐年增加的,而是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三)窝案串案的共同犯罪较多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从 2003 年武汉中院 13 名法官受贿窝案、 2005 年阜阳市中院十余名法官***案之后, 2008 年深圳中院窝案原副院长受贿案来看, 此类型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 查处案件难度大, 社会影响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