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保密协议
(编号: )
***年**月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公司与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密协议
***
***
***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鉴于:
、甲方拟进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 ;
、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在项目中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推进挂牌(含持续督导)
服务;
、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项目之目
的,双方将互相提供某些保密信息。
鉴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 本协议所指 “保密信息 ”是指一方( “披露方 ”)已经或将要向对方( “接收方 ”)提供的,与披露
方或项目有关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非公开性、保密性或专有性的所有信息:
1 )不为公众所知悉;
2 )对披露方具有经济利益或一旦未经授权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3 )披露方已对其采取保密措施。
、 “保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 )技术文件:现有的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知识产权、项目策划、广告创意等方面的资
料,与披露方制作工艺技术有关的概念、模型、数据、记录、图纸、以及技术经验等资料;
2 )经营资料:现有及正在开拓、洽谈的客户名单,商业合同、价格标准、往来文书、会议记 录、信息资料、设计稿样、招投标文书等资料;
3 )市场资料:市场占有情况、市场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市场分布、营销机构分布、客户分
布情况及相关计划、分析报告等资料和情况;
4 )财务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始财务报表及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凭证;
5 )人事资料:关于人事、劳动、薪水以及奖金等领域的情报、规则、计划等资料;
6 )虽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信息。
、 保密信息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供。即使披露方未在披露材料上注明 “保密 ”或未在 披露过程中提示 “保密性 ” ,对于保密信息的内容,接收方均有义务保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
、接收方对保密信息应采取与接收方对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保护手段和注意程度(但无论如
何不得低于合理限度的注意程度) ,以避免未经授权使用、散布或公开保密信息。
、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披露方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
任何第三方(第三方包含接收方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披露。
、尽管有上述规定,接收方为了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以向有知悉必要的联营机构或各自的
董事、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 “代表 ” )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向该等代表
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并确保所有代表遵守至少与本协议规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 如果上述代表
出现泄密行为,接收方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条 例外
、本协议不要求接收方对下列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 )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之时,该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