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资料案例一、某花木园艺场是 1990 年8 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其经营范围主要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该园艺场有 20 多名从业人员。 1997 年 11月5 日。该镇人民政府发布 1997 年第 30号《关于某镇绿化工程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 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 对经营绿化的 12 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包括该花木园艺场在内的园艺场、工程队等 12 个单位的组织机构予以调整、撤销和保留; 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管理形式有的要扩大, 有的则要限制。该花木园艺场虽然未作注销处理, 但其经营范围和权利却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 42000 多元。为此, 花木园艺场以镇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承包权为由, 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人民政府发布的 1997 年第 30 号文件。分析: 人民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 因此,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该文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镇人民政府发布的第 30 号文件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 但从其内容看, 其针对的对象却十分明确、具体, 是特定的。虽然该文件形式和名称上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在实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例二、 1994 年10月6日晚 8 时许,某市公安局复兴码头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其所属管辖区域的港口 5 号码头巡逻执勤时, 发现一艘江苏镇江的“兴隆号”民船正准备卸货, 便上前制止。经查询得知,该船并未办理卸货手续。船主申辩说,在场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许某已经收取了管理费,但未出具收据。这时正在船上查看船民户口的许某过来, 让船主卸货, 并声称“出了事我负责”。许某当时未戴工纠队标志, 李某要求许某出示证件, 并讲清是否已对该船收取过装卸费的问题, 均遭许某拒绝。李某又要求船主交验航运簿, 许某却出面阻拦。李某十分气愤, 便要拉许某一起去派出所将问题讲清楚, 许某不同意, 两人发生争执, 李某即用电话向派出所总值班室王某报告, 王某得知后, 即赶到码头, 发现许某已回工纠队办公室, 就与李某赶到工纠队办公室要许某去派出所, 许某不答应, 王某于是回派出所拿了一副拇指铐和一支超高压枪式电击器, 并带了两个民警, 再次要求许某去派出所。许某再次拒绝后,王某、李某便强行给许某铐上拇指铐,许某极力挣扎,两人认为其不老实,便又用电击器对其进行控制(后经法医鉴定,造成轻微伤害) ,并将其带往复兴码头派出所。事情发生后, 某区公安分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殴打他人, 造成轻微伤害”为由, 对王某、李某分别作出警告、拘留的行政处罚。李某、王某两人不服, 认为自己将与执法人员作对的许某送往派出所是正当的执行公务的行为, 不应受到外部行政处罚, 在押送过程中使用的一些手段也是执法工作的需要,并不存在违法。因此,李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某市公安局审查后改变定性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但仍维持原处罚决定。李某、王某两人仍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作出的, 虽然二人的公务行为违法, 但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性质不同, 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