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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doc

上传人:相惜 2021/10/2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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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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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处理方法
〔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标准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以下事件:
,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发生零线断线;
,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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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假设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展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方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展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当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一样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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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置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