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文件汇编(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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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
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
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
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
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
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
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
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
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
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
对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
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
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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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
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
出的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
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
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
实处。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
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
系。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
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 国发〔2005〕4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的通知》( 国发〔2007〕15 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
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
〔2009〕38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
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
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
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 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 5000 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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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
环境的小煤矿 8000 处,淘汰产能 2 亿吨。
焦炭行业:2010 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 米以下的小机焦( 米及
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 年底前淘汰 6300 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 年底前淘汰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