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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那么 3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一节城乡建立用地分类与使用 3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 4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 6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配置 7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8
第三节 建筑退地界 15
第四节 建筑退线 16
第五节 商业办公建筑 19
第六节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20
第七节建筑与城市景观 24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25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25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30
第三节其他规定 30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1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33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34
第六章附那么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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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那么
为加强和标准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它县〔市、区〕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项建立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乡建立用地分类与使用
城乡建立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50137-2021〕?表执行。
各类城市建立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变更规划建立用地性质超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兼容性范围的,应按程序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审批前方可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未纳入城市建立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立用地,应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其它特定功能的建立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利用现状居住片区内部零散用地进展建立的,应优先用于完善公共效劳设施;小区内现状的公共效劳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宜统筹用于其他公共效劳设施或市政设施建立。
第二节 用地范围划定
规划用地与建立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立工程建立用地边界限,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工程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立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立单位进展建筑等工程建立的用地边界限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立用地面积是建立工程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计算依据。
建立工程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立工程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工程用地范围应以城中村改造方案、房屋征收方案、集体土地征收方案、企业搬迁改造方案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应结合市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确定的用地范围;
〔四〕工程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用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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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违法占地工程补办相关手续的,其用地范围应由土地主管部门、辖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确定。
建立工程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到达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立: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建立用地规模未到达上述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立: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立,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立工程。
第三节 开发强度控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兼顾日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控制指标
限高要求
建筑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居住
用地
限高≤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