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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使用平安管理方法
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16年5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6年6月14日
湖北省电梯使用平安管理方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平安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监视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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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平安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平安相关的活动及其监视管理。
本方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平安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平安监管职责并催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标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平安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平安监视管理的全域覆盖。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平安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平安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平安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视检查等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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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平安监视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平安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平安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视管理,监视建立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平安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视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平安管理职责,合理标准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当电梯使用平安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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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平安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平安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平安性能负责。
第六条 推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平安责任保险。
第七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展业诚信体系建立,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效劳质量评价活动,促进展业有序竞争和标准运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平安法律法规和平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平安法律法规及相关平安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展舆论监视。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平安
第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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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