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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 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 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 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 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 目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 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五条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 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 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 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七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八条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 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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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 文件的复印件;
(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 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 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