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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托管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那么
为了开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效劳质量到达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 〔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 系在中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管理公司 系在中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 酒店,内容包括:
〔1〕带有卫生间的客房;
〔2〕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
〔3〕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pa〕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 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酒店正式开业日
"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根本条件为:
〔1〕 酒店建立工程全部竣工;
〔2〕 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 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 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 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 各项保险生效;
〔7〕 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8〕 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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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假设有一项未到达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 、电传、 、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效劳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本钱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本钱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 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 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 土地使用税;
〔5〕 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 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 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 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展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9〕 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工程;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