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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已经2021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标准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立用地。
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立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用地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立满一年的国有建立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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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展监视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本钱方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根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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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方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致使工程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立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立条件进展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方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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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根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