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摘 要 在小组医疗监督过失中,对监督和管理者的过失行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罪来定罪,而不是按玩忽职守罪处理。我国刑法尚未完全认可监督过失理论,但是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小组医疗监督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小组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本文就是在医疗事故罪的框架之下,从监督过失的角度展开,并从小组医疗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认定,最后论述其限缩条件信赖原则,以此避免不当的扩大处罚范围。
关键词 小组医疗 监督过失 认定 信赖原则
实践中,发生小组医疗过失事故后,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将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按医疗事故罪定罪,而那些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医务人员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但笔者以为,对小组医疗过失事故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从监督过失的角度为出发点,按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问题的提出
小组医疗,又称为团体医疗,指的是随着医疗的复杂化,各个分支领域的专门化,由医疗机构中不同的部门具有互补技能的医务人员组成的小组,共同参与对同一患者的协作医疗的行为。
现代医疗行为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过程,对同一患者的医疗有数名医务工作者参与,有分工又有协作,分工使得医疗行为有效便捷的进行,而协作则保证诊疗过程安全进行。正是基于这样的关系,才产生了在医疗过程中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从而才有可能对负有医疗事故负监督、管理职能的人追究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
监督过失概念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当时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给民众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各种社会风险也相伴而生,出现了一些公害案件。但这字儿案件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负有指挥、命令权限的管理者、监督者往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克服这种不公正现像,监督过失责任理论应运而生,典型案例就是森永公司奶粉中毒案。
该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上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笔者以为,将该理论引入到医疗事故罪中必要而可行,可以克服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带来的不合理现行。
1、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9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我国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医务人员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将其过失行为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明显不当。
2、两者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
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侵害的是带有公共性质的公共法益;而在医疗过失案件中,其主体由于仅限于医务工作人员和患者,这种明显的个人法益是不能被定义为公共法益的。
3、从解释轮上,医疗事故罪可以将监督过失涵盖其中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