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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取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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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取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相惜 2021/10/24 文件大小:1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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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考取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取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专业人才的持证率,以满足加快企业战略转型的需要,根据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质量工程师证书、注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测绘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员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甲级)(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设部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证书(岩土、道路)、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注册咨询师(投资)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等与企业开发及资质申报相关的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鼓励支持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考试。
第四条 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员工(含公司聘用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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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名及考试
第五条 员工应按工作所在地就近报考的原则选择考试地点。
第六条 员工报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项目提出报考申请(附件2),并由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附件3),人力资源科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发至各项目,由项目通知员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与报考有关的证明材料。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表格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 员工考试报名、参加局及公司考前培训、考试,均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八条 员工取得合格证后,应及时将考试合格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科设专人管理证书,负责证书的收集、保存和借用等事宜。
第十条 对于需要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科收到证书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证书所有人应积极配合各类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年检及注册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证书在使用期间的继续教育费、培训费、年检费、注册费、印章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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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书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证书的员工(含公司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 奖励内容包括考试费用报销和证书奖励。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包含因考试产生的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试费、差旅费、保持证件的有效性而参加的继续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员工可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相关费用发票,申请相关奖励待遇(附件4),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各项目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一个证书的考试费用只能报销一次。对于通过多次考试才成功获得的证书,按照取证成功当年发生的费用报销。在成绩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取得的合格证书,仅报销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证书奖励采用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证书奖励,只享受月度补贴。
(二)通过局申报未经社会考试获得的一级建造师可享受月度补贴。
第十八条 一次性奖励分五年发放完毕。每年11月30日前由公司人力资科制表(附件5),证书管理员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项目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凡是调离我公司的员工,从调出之日起停止发放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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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月度补贴自证件注册完成的当月起,公司人力资源科下发通知,由员工所在项目随工资按月发放(附件6)。凡是调离我公司的员工,从调出之日起停止发放月度补贴。
第二十条 证书奖励标准见附件(附件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取得的证书应服从单位统一管理。无论是通过局及公司统一培训还是通过个人社会报考获得的资格证书(含文件执行之日前和执行之日后获得的证书),须一律注册到公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之前尚未注册到公司名下的证书,一律在本办法执行起三个月内进行变更;满足要求的证书一律交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对不上交证书的员工,公司可给予其一定经济处罚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2013年5月1日前考试取得的证书按公司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