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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犯罪量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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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犯罪量刑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新版:山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 议作出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 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 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 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 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 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 告刑。
1 •量刑步骤
(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 拟宣告刑。
(2)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 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 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进行调节。
(3)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 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 罚,决定执彳丁的刑罚。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 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 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 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 处刑罚。
(3)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 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 然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 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免 除处罚。
(6) 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判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 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 告缓刑。
(7) 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 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 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较 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 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节规定的量刑情节, 如在“常见犯罪的量刑”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 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 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30% 七 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10%-50%o
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 从宽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