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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之补缺功能及其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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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之补缺功能及其完善.pdf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1/10/25 文件大小:1.0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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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校代码: 10276
学 号: 151090386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
论文题目: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之补缺功能
及其完善
姓 名 张梦怡
学 科、专 业 国际法(全日制)
研 究 方 向 国际经济法
指 导 教 师 刘宁元
论文提交日期 2018 年 4 月 20 日
1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之补缺功能及其完善
(摘要)
专 业:国际法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作者姓名:张梦怡
指导教师:刘宁元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或重力中心原则,是指在为某一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判断和选定应适用予其的准据法时,应从质量和数量两个维度,对与
该法律关系相关联的全部联系因素进行全面的权衡与综合的对比,从中析出该法
律关系之重心——即与该法律关系最直接攸关的且最本质和最重要的联系因素,
继而在该最为紧密关联之因素的引导下,确定选法结果。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
冲突法革命最引人瞩目的战果,是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最具创意和实用价
值的选法工具,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灵魂。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备三个维度的互相辅成却又相对独立的内涵:一方面,最
密切联系原则应意味着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与涉案民事纠纷具有本质上的最
为密切攸关的联系;另一方面,如果现下选定的准据法与涉案民事纠纷之间的联
系,相较于另一法律与该民事纠纷的关联程度而言并不是最为密切的,则应适用
该更为利益攸关的法律;最后一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还可以被视作一项普适性
的但仅在消极层面发挥功效的补充原则——即:如果涉案民事纠纷的任何法律适
用问题无法通过现行冲突规范找到明确的答案,则该纠纷应以与其关联最为紧密
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最密切”一词的高度弹性和灵活性而具有无与伦比的制
度价值,它既能够通过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介入法官的自由裁量和主观能动性从
而为法律选择注入更多的机动性,又有能力通过司法活动适时地填补立法上的空
白进而担当起增强国际私法对新情况之适应能力的重任。然而,该等弹性和模糊
性却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缺少确定和具体的实施标准予以借助和参考,因此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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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只能依赖法官自身的自由裁量和主观决定去实现对最密切联系之法律的评判。
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法官留下了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余地,这就使得该原则被胡乱
或错误运用的可能性将很难以被杜绝,由此亦极有可能会对选法结果之一致性乃
至可预判性产生十分负面的损抑效果。
兜底补缺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功能之一,指的是若现行冲突规范未能对
某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有所具体明确指向,则可由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自行确
定合适的适用法律。我国《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法律选择之补
充原则,使其承担起对冲突法律真空进行填补的任务,这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在立
法出现真空时的选法障碍,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避免因将该原则上升为冲突法之
一般原则而可能带来的对法律确定性或可预见性的减损,既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
现状,又与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向相符,不失为一种比较稳妥和切合实际的选择。
然而由于中国素来欠缺自由裁量传统且法官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认识和
理解并不完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