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宁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宁市科技创业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更好地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有效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嘉兴市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科技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孵化对象,为孵化企业提供研发、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我市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章 孵化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申请成为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电子信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从事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新型机械制造业及光机电一体化等《海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及产品导向目录》范围内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二)属于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成立时间较短(不足2年)、还没有实现较大规模生产的初创企业;
(三)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四)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具备商品化条件,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五)项目及产品技术所有权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四条 孵化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创业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孵化企业申请书(附件一);
2、孵化项目创业计划书(编写提纲参考附件二);
3、需要新注册的,提交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已注册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4、拟孵化企业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能表明孵化项目技术水平和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认证证书、行业许可证等。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科技创业中心予以受理,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三)经市科技创业中心审核通过的,再递交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孵化的项目,其实施主体与市科技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附件三),成为市科技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孵化起始日期由孵化协议约定,孵化期限为3年。实施主体需新设立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后,再签订孵化协议。
第五条 市科技创业中心按照孵化协议约定的场地面积为孵化企业安排孵化场地,孵化企业应及时入驻。
第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发文公布新近认定的孵化企业名单。
第三章 孵化企业的考核
第七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对孵化企业经营业绩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企业实施不同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从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每满一年,对孵化企业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中期增加一次半年考核。
第九条 考核程序
市科技创业中心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市科技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条 考核内容和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及工作配合等六个方面。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评估考核标准(附件四)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一条 被考核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按照附件四自评);
(二) 企业财务报表;
(三) 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四) 产品销***复印件;
(五) 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六) 能说明企业资质、层次,以及科研项目和产品技术水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科研立项文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各种认定和认证证书等);
(七)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生产安全等);
(八) 经工商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A,70~85分(含70分)为B,55~70分(含55分)为C,55分以下为D。
孵化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超过6个月未能正常开展工作。
(二)无故不报送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所反映内容不真实,经指出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