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东莞市名医评选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加快推进我市
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 , 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计生人才的引领
带动作用,根据《东莞市名师、名医、名家特殊津贴管理试
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名医是指在东莞市卫生计生系统的专
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疾控、中医及科研
等领域工作的、在东莞医学界有较大贡献的医疗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
第三条 评选类别: 分一类名医、 二类名医和三类名医。
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突出工作第一线的
专业技术人员,注重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的原则。
第二章 名医的作用
第四条 方向引领作用。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
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
域的带头人,能够把握学科发展的战略方向,敏锐洞察学科
发展机会,积极克服影响发展的障碍性因素。
第五条 平台建设作用。医术高超,在治疗疑难、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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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在预防和控
制疾病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大;具有持续提升学
术地位的影响力,促进不同机构和学科之间的知识分享和能
力互补。
第六条 知识创新作用。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和科学价
值,得到市内外、乃至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能够具有个体
知识创新的示范作用、团队集体创新的催化作用、区域系统
创新的整合作用、专业知识传承的传递作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对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从事医疗 ( 中医 ) 、 护理、 医技、 药学 ( 中
药学 ) 、公共卫生、科研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含在编人员和
在莞工作一年以上并与工作单位签有 3 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
员,提供近一年社保参保缴费凭证) ,且年龄应未满 60 周岁
(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 1 月 1 日为限)的专业技术人员。有
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
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评选对象。
第九条 评选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医疗
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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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续 2 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合格者。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在诊疗工作
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受到患者普遍认可和欢迎。
(三)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有较强的实际工
作能力、教学能力、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
对本学科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近 5 年每年达标。
(五)近 5 年内无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者。
第十条 一类名医的评选条件, 除符合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正高职称 , 每年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每周
专科门诊时间不少于 1 天) ,业务工作量在单位居前列,带
领的学科(团队)其服务工作量或技术水平在市内或院内处
于领先地位。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术交流能力和临
床服务能力强,得到市内外同行认可和社会群众赞同。
(三)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三项以上:
.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 1项,并通过结题验
收。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五名完***) ,或获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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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三名完***) ,或获得省部级科技
成果二等奖 (前二名完***) 、 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第
一完***) ,或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 ,或市级
科技成果二等奖(第一完***) 2 项以上。
.取得正高职称后,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
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
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 5 篇以上,或在中文
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 篇以上,或被 SCI 收录的科技论文累
计影响因子 以上者。
.主编(或第一副主编)由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为
国家正式由版社由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 ISBN及CIP号。
.在国家级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委员以上职务或省级学
会专业委员会任常委以上职务,或国家级学术期刊任编委以
上职务或省级学术期刊任副主编以上职务。
.担任省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博士导
师、硕士导师资格。
.以第一负责人组织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项
以上。
.获得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
项) 。
.东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