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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直系亲属间帮助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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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直系亲属间帮助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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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高院:对直系亲属间帮助***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五群(一群、二群、三群、四群已满额),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hftjctjh或者扫描本文底端二维码加我好友。PS:已加入前四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入群,谢谢。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建,男,XXXX年9月2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逮捕。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建犯故意***罪,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某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邓某建的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建议法庭对邓某建从宽处罚:邓某建的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特殊性;邓某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系初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建是被害人李某兰之子。李某兰于1991年前后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1996年前后病情再次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除了邓某建外,李某兰还生有3名子女,但一直是由邓某建照料李某兰的生活起居,并负责李某兰的求医诊疗。李某兰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曾产生轻生念头。2010年4月,邓某建父亲病故后,邓某建因家庭经济拮据需要依靠打工维持生计,遂将李某兰从四川老家带到广州市番禺区租住处加以照顾。其间,李某兰因病情拖累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2011年5月16曰9时许,李某兰请求邓某建为其购买农药。邓某建顺从李某兰的请求,去农药店购得两瓶农药,并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李某兰服食,李某兰喝下农药即中毒身亡。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赴现场查验尸体时发现死因可疑,经初步尸检后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遂将邓某建带回派出所调查,邓某建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农药能毒害生命,出于为母亲李某兰解除病痛,在李某兰的请求之下,帮助李某兰服用农药结束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罪。鉴于邓某建上述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系在被害人产生轻生念头后积极请求情况下所为,故其犯罪行为应当与普通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行为相区别。邓某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亦相对较轻,属于故意***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邓某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和具体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邓某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众多亲友联名求情等因素,决定对邓某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建犯故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邓某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罪?***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罪中的“情节较轻”?三、裁判理由本案案发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闻媒体更是将本案称为“孝子弑母”案。本案社会影响之所以如此之大,主要是重现了前些年几近白热化的“***”定性之争,深刻反映了情与法的关系,触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在具体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问题:(一)帮助他人***的行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