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孙善武(洛阳市委书记)受贿案
孙善武受贿案
孙善武受贿案
【案由分类】 受贿罪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立即执行,缓期二年,并处,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孙善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 无
【全文】
被告人孙善武。曾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孙善武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8年9月22日立案侦查,2009年4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同日告知了孙善武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09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孙善武,复核了主要证据,听取了孙善武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09年7月 10日、9月25日,案件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09年10月24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受理审查起诉。2009年12月9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善武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孙善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洛阳中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义超、洛阳凯瑞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新立等9人谋取房地产项目开发、拆迁补偿、职务晋升、项目投资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女儿刘宇萍、女婿邵志成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美元、英镑、宝马轿车及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商品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
(一)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孙善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洛阳中泰集团下属的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解决了与中泰新城一期业主之间的纠纷,使该公司中泰新城二期工程能够顺利开发;接受该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义超的请托,为其担任洛阳市政协副主席提供了帮助。为此,孙善武先后2次收受李义超给予的美元20万元及人民币200万元。
(二)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孙善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洛阳凯瑞集团下属的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解决拆迁困难和开发君临广场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接受该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新立的请托,为其父王根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洛阳古城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搬迁补偿款和新厂用地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孙善武先后7次收受王新立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27万元,英镑 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98970元。
(三)2003年底至2004年初,被告人孙善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洛阳市建委副主任郭杰的请托,为郭杰晋升为洛阳市建委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