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贾安庆(陕西体彩中心主任)受贿、滥用职权案
贾安庆受贿、滥用职权案
贾安庆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由分类】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初审
【刑事罪刑情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刑罚: 被告人贾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附带民事赔偿: 无
【全文】
贾安庆。2004年6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贾安庆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9月24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贾安庆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2年4月,被告人贾安庆在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期间,体育彩票销售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贾安庆同意其在陕西省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并为以后能继续得到贾安庆的支持和照顾,借贾安庆次子回国探亲之机,到贾安庆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贾安庆收受后将该款用于其次子夫妇和亲家的国内旅游消费。2003年春节前后,杨永明为感谢被告人贾安庆对其的支持和关照,到贾安庆家中,以拜年为名送给贾安庆人民币3万元。贾安庆收受后据为己有。2004年2月,杨永明为能继续在陕西省承销体育彩票又一次到贾安庆家,再次以拜年为名送给被告人贾安庆人民币3万元,贾安庆收受后据为己有。2004年3月24日晚,杨永明到被告人贾安庆家中,请求贾安庆出面协调延长其在西安市东新街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期限,并送给贾安庆人民币5万元。贾安庆收受后据为己有。
二、滥用职权罪
2003年1月16日,被告人贾安庆违反财政部关于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永民(另案处理)代表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杨永明个人签订2003年度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将15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承包给杨永明个人销售。
2003年5月,在杨永明向被告人贾安庆和张永民提出能否为其在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挂个名”,以方便其在全省各地销售彩票的要求后,贾安庆未经任何会议研究,未履行任何程序,擅自同意给杨永明一个本单位的虚名,并由张永民具体经办。张永民安排办公室人员为杨永明制作了职务为发行部“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公示牌,并在本单位办公区的公示栏中公布。此后,杨永明便利用所授予其省体彩中心“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名义在省内各地承销体育彩票。
在与杨永明协商签订体育彩票承销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贾安庆故意违反财政部关于“弃奖收入纳入公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的规定,擅自同意杨永明承销的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后所产生的弃奖(实际兑奖金额低于销售总额50%的部分)全部给杨永明,张永民通知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另案处理)按此意见操作。吴燕华按照张永民的指使,在杨永明获得全部弃奖后,另做虚假的结账明细表和设奖方案结算单入账,掩盖了杨永明已获得弃奖的事实。杨永明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