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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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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 )粤创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开发运作位于 改造开发项目(下称“ 旧城改造项目”),为规范经营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组成专业律师团,为 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运营提供专项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一)解答与 旧城改造项目有关的法律咨询;
(二)为 旧城改造项目投资人的投资方案、融资方案、项目运作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涉及投资、开发权利义务的相关合同文件,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应甲方要求,参与同 旧城改造项目相关合作方或关联方、政府部门的磋商、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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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甲方办理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公司成立及登记事宜或者项目开发主体的开发条件完善事宜;
(五)协助甲方制定项目公司或项目开发主体公司的章程、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基本制度,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六)为甲方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和用地手续完善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并协助审查、修改、起草所需的相关文件;
(七)为开发报建 旧城改造项目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
(八)为 旧城改造项目工程发包涉及的工程招标、施工单位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相关合同文件;
(九)为 旧城改造项目确权登记及产权分割、产权转让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
(十)为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十一) 为 旧城改造项目的销售、租赁、融资及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
(十二) 为 旧城改造项目的物业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
(十三)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根据需要在项目开发各阶段对 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
(十四)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代理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公司变更、注销等相关法律事务;
(十五)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协助处理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代理进行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