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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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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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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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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 4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br/>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下文是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不
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 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
人的利益, 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 避免
遭受损害 ; 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
优先顺位, 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 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
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 41 条规定: “当
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
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
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 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
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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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br/>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
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 . 还必
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
谈, 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
房屋抵押合同, 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 随后又将该房屋抵
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
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
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
那么, 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 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
丧失了 . 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因此, 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
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 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
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
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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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br/>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抵押登记, 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
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
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 保障经济活动的正
常进行。
不动产抵押特征 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 因此, 它具有物权
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 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 使其又有
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从属性。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
性是明显的。 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
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成立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 抵押的成立需
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