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8
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精选范本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城乡建立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乡及村庄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
第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的建立和管理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的建立和管理应按批准的村庄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建成区更新改造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立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 用地管理
8
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精选范本
第一节 城乡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展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50137-2021),城市建立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一?城市建立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兼容性原那么,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证城乡用地构造平衡;
〔二〕满足城乡公共根底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乡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四〕不影响公共平安;
〔五〕不影响周边建立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城市建立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城市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核定具体适建范围。
镇、乡建立用地适建范围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节 建立用地
第七条 建立用地界限及面积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用地的界限以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立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立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 单独建立的建立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 单独建立地块建立用地面积下限值指标表
建立工程类型
居住建筑
非居住类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500
2000
5000
1000
3000
建立用地未到达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予以建立: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立工程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立工程;
〔二〕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立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8
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精选范本
〔三〕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撤除重建的工程;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 建立工程分期建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50000 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商业效劳业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20000 平方米的建立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立完毕,不得分期建立;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立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立方案,并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三〕建立用地出让时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工业工程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效劳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
第十一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立须保证城乡规划以及现状城乡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立空间和平安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二〕连片开发的商业效劳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立;
〔三〕单独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立用地地面界限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节 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