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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doc

上传人:相惜 2021/10/25 文件大小:1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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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
继2006年我国?破产法?的出台,至今已有十余年,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在企业拯救、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均有所成就。但实际中,大局部企业在进展破产处置时,主要进展破产清算,进入重整的比例较低,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发挥破产重整的效果,当然目前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暴露出的条文薄弱、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仍然很迫切,特别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显得尤为缺乏。
新经济,新形势,破产法也变新而立,表达出了多元模式,由传统破产法侧重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倾向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但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仍然是追求的目标与焦点,如果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后位考虑,使得他们在重整中无法得到切实保护,给他们带来的信心打击是沉重的,这对破产重整的进展以及实现都会造成很大的阻碍,虽然在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有所让步,但要处理好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冲突,尽可能到达最正确均衡点,立足于债权人利益而出发,保护好这片破产重整得以存在的土壤,显得格外重要。
重整中债权人的不利地位
破产重整程序是为了防止清算带来的企业倒闭、开展受挫等影响社会动乱而出台的,但其操作的最终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因而债权人地位的削弱毫无质疑。
从重整的设计来看,这个制度赋予了债务人更多的主动权,比方主动提出制定重整方案、申请来启动重整程序,相较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根本不会是幸运儿,他们甚至对自己不同意债务人提出的重整方案而申请法院或有关部门的权力都未赋予,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破产重整是在限制债权人权利,而他们在不得已妥协的形势下开展的,最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是迫于压力让步,给了企业一个实现新生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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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言,债权人的利益风险不对等,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旦开展破产重整,债权人就要承当重整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如假设重整成功,破产企业走出困境,随即企业、债权人、出资人可以纷纷从中获利,但假设失败,企业走向清算,重整带来的本钱就需债权人和新进入的出资人背负,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中的本钱、收益差距甚大,重整失败的结果压在债权人身上过于沉重。
重整中债权人的风险因素
由于凡事总有双刃面,破产重整制度也不例外。虽说破产重整兼顾了企业、债权人的双方利益,但是由于自身制度空隙以及债务人可能利用该制度逃避债务,因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所面临的风险不容无视。
破产重整中,法律漏洞造成了权利滥用现象,法律赋予法院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可以选任重整监视人、管理人,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增加了债务人法律寻租的可能性,同时,参与重整的企业债权人分布之广,资产跨区跨国,各级各地法院受理不能及时协调沟通,会阻碍重整的有效进展。重整程序的出台,最为利好的还是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债务人可以方便剥离企业的优良资产,顺利转移给第三方,如果债务人怠于重整的实施,当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两者必将激化矛盾,更严重的情况即导致重整失败,清算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的损失更是不可挽回。不可否认,重整带给债权人的风险收益颇失公平,债权人权益的受损主要来自于各种权利的限制,比方清算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