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法规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时, 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 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 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 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 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