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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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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假日管理规定 目的:为维持良好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股份公司全体员工 事假: 员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超过 30 天者按旷工处理。审批层级及权限如下:(1 )三日以内(含三日)的事假,初级员工由部门(车间) 、处室主管领导审批; 中级员工由由各企业、部室主管领导审批; 高级员工由各公司总经理审批。(2 )三日以上的事假,初级员工由各企业、部室主管领导审批;中级员工由各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副职由本公司总经理审批; 股份公司高级员工、各公司正职需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 病假: 员工病假期限根据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 3-24 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6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12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医疗期最长为 24 个月。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个月的按 12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 累计计算。员工在医疗期过后仍不能上岗工作的,劝其辞退。审批程序参照事假规定。 婚假: 在职职工晚婚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3 天婚假外, 增加晚婚假 20天;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 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 3 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 1 天。 工伤假: 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生育假: 产假(1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0 天(其中含产前休假 15天); (2 )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天; (3 )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4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5 )夫妻符合国家晚婚晚育政策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1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 2 天; (2 )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 1 天; (3 )输精管结扎,休假 7 天; (4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 21 天; (5 )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 14 天; (6) 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 15天; 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引产的, 给予产假 42 天; (7 )人工流产、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哺乳假:产后一年以内,每天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以上假期,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凡享受以上规定假期的,均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以上假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提前上岗的,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补休, 也可以根据考勤, 按本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若超假, 视当时情况, 按事假或旷工处理,不计发工资。 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 按社保中心返回到公司的费用, 一次性全额领取, 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