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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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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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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一、带薪年休假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办公室各科室、各单位要在高效完成工作的同时, 按照《通知》要求, 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一) 休假天数。凡工作年限满 1 年以上的干部职工, 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天。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三) 三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我省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2. 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 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 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5. 因个人原因脱产学****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 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 15 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后,其出现上述情况的,翌年不再安排年休假。(五)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 鼓励并保证工作人员带薪休假; 健全考勤制度, 准确掌握每位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情况,于次年 1 月反馈老干科汇总。二、探亲假(一)凡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假。(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时间为 30 天的探亲假。(三) 与父母亲都两地分居的,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都团聚的, 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一次 20 天的探亲假; 如因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职工资源两年探亲一次的, 可享受两年一次 45 天的探亲假;已婚滞洪享受四年一次 20 天的探亲假。三、婚假(一)正常婚假为 3 天。(二)晚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婚假为 18天四、产假(一)正常产假为 90 天。(二)难产产假另加 15 天。(三)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 15 天。(四) 晚育者( 已婚女性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给予女方增加产假 30天, 男方护理假7 天。(五)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 15 天。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