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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肥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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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肥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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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 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 7年 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9 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 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县、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条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市容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部门确定。第十三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市容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第十四条市容部门应当对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市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