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裁员补偿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 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前 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裁员
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 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 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 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 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 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 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 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 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