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法定节假日(一)我国法定放假的节日、纪念日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1)新年,放假 1天( 1月1日);( 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 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 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 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 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 3天( 10月1 日、 2日、 3日)。该《决定》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1)妇女节(3 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 5月4日),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 6月1日),不满 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天;( 4)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二)法定休假节日如适逢公休日的,应如何安排?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三)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正常休假, 单位要不要支付工资?如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加班费怎么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二、年休假(四)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五)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有何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 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六)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七)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在职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