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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分管经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作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作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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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基金管理
(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6)资金管理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财会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投资收益: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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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