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建立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七章 绿 地
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 建筑景观
第十章 附 那么
表一 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立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那么
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及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立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立、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立用地
第三条 城市建立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那么,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立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效劳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穿插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播送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第六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给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