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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财务管理需要,确定会计核算方法。
保理业务相关会计核算按以下方法处理,其他会计核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应收账款受让:
按应收账款发票金额,借记“应收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 科目。
(二)支付保理融资款:
按付款金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保理融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买方支付货款,款项从监管账户划至我司账户:
按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代收账款-账款受让”科目;
(四)买方付款中扣回卖方的保理融资款及支付余款:
按扣回保理融资金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受托代收款项-保理融资”;按向卖方支付的余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五)发生担保付款:
1. 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发生担保付款时:借记“受托代收款项—担保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担保付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应收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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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不存在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
经催收且担保事项了结时,①按担保付款金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受托代收款项—担保付款”科目。②应收账款余额反转让情形:A、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大于担保付款时,则应将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超过担保付款部分支付给卖方,同时对未收回金额实施反转让;B、当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小于担保付款时,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担保付款的差额实施反转让。③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付款,则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如存在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
①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②保险公司了结该保险事项时:
A、理赔金额小于担保付款:
a、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大于理赔金额时,差额部分支付给公司,首先冲减担保付款余额:(a)超过担保付款余额部分由公司支付给卖方,同时将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的差额实施反转让;(b)不足担保付款余额的部分应确认为损失,冲减“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担保付款之间的差额实施反转让。
b、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小于理赔金额时,则公司应将担保付款与理赔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冲减“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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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理赔金额大于等于担保付款:
a、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大于理赔金额时,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与理赔金额之间的差额支付给公司,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超过担保付款余额部分由公司支付给卖方,同时将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的差额实施反转让。
b、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小于理赔金额时:(a)如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超过担保付款金额时,则公司应将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超过担保付款部分支付给卖方,并将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